宇都宫得意地翘起嘴角,欣赏着眼前胜利的场景。只见得原告席上的北原,正打开着手提电脑,似乎正在迅速浏览着方才法庭呈现出的电话号码簿一案。

    没用的。

    宇都宫内心冷笑了几分。临到场才来阅读自己呈交给法庭的外国法判例,这绝对在时间上赶不及。在这种依靠外国法判例输出弹药的场合,比拼地是法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从大学刚毕业的小鬼,不可能具备应付这种场面的能力。

    宇都宫正准备从被告席上坐下,就在这个时候,一个男声从身后传来。

    “裁判长。”

    这熟悉的男声,此刻却犹如鬼魅般砸响催命钟的铃声。宇都宫眉头一抖,立刻回过身来,在看到那个男律师站起来后,身子不由得猛地一僵。面前的这个场景,有些超乎了宇都宫的想象力。

    北原表情十分淡然,望着审判席,开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对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并没有展示全面。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独创性具有对原创性的要求。但是,被告代理人却对原创性的要求程度避而不谈。”

    “请裁判长注意该案裁判文书第二节,第A段。奥康纳大法官明确载明,所谓原创性的要求仅仅包含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可。无论该等所谓‘创造性’是否重要抑或明显。只要包含微小数量的创造性,便已足够。”

    “本案之中,下川通过对文本进行添加注释,对遣唐记中所发生的事件,提供了相应的历史背景和发生原因,给出了作者个人化的解释。其显然已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即使是遵照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遣唐记的点校稿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宇都宫没有想到北原竟然能如此之快的做出反应。如果不是眼前站着的人确确实实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小毛孩,宇都宫恍然间还会认为,站在对面的是一个久经知识产权诉讼的老手律师。

    “下川在本案之中,通过点校活动,令汉文典籍能够更进一步被读者所阅读和理解,已经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请合议庭注意!”宇都宫立刻反驳道,“原告代理人方才又在曲解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

    宇都宫随即拿起了被告席上的一本遣唐记,一页页地翻动起来,“请各位注意看到。遣唐记经过点校之后,仍然是汉文原典。其中的汉文句式构造,与现代东洋文字的语法仍然存在根本不同。也就是说,即使是普通人也难以阅读遣唐记的点校版本。”() ()

    宇都宫展示着遣唐记内的一页页文字。

    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汉文书写。

    对于没有接受过汉文学习,且进一步学习到一定程度的人,的确无从直接下手阅读遣唐记。

    “遣唐记仍然是小范围的点校作。只有极其专业的文史学者,才能够对其进一步”宇都宫补充道,“因此,下川所谓的点校,并未达到能使读者更进一步利用的程度!”

    宇都宫的话音刚落下,便见得那位年轻的原告男律师迅速还击,“裁判长。被告代理人方才不恰当地限缩‘读者’的范围,认为只有使一般读者也能有效利用的事实汇编才具有可版权性。”

    “事实上,作品的创作既有面向一般读者,也有面向专业领域的读者。如果能够使专业领域的读者,也能更加有效利用经过采集的事实材料。那么对于该事实材料的采集,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打个比方而言。我将十八世纪的人口数据,以专业统计图表的方式呈现出来。纵然该呈现只有具备统计知识的人,才能够理解。但只要在统计图表对人口数据的分类、采集,具有最低限度的原创性,那么亦成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尽管不具有统计学知识的读者,无法理解我的图表。但是,其已足够达到原创性的要求。被告代理人以遣唐记经过点校后,仍然只有专业领域的文史学者才能解读,而否认其对汉文原典的有效整理和利用。其观点是根本的不正确,不妥当!”

    “如果认为提高了专业领域的读者有效利用事实素材的程度,不足以达到版权的要求,那毫无疑问是不恰当的缩小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宇都宫瞪大了双眼,再度回击道:“原告代理人还是在回避问题!问题的本质还是在于,即使经过点校之后,读者仍然是从汉文原典本身的文字来理解遣唐记的内容。被告并不否认点校当然能够有助于便利读者的理解。但问题在于,该等辅助作用,并没有显著到足以构成所谓的创造性。”

    “汉文的句子经过点校后,仍然是汉文句子。读者仍然是根据汉文本身来理解遣唐记的内容。对于标点符号的添加,并没有改变这一点。因此,遣唐记经过下川的点校后,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原告所谓的事实采集,并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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