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案情
想到这,贾知府扫了那门子一眼,带着几分埋怨。
看的那门子是胆战心惊,可也不敢多问。
贾雨村是不喜欢这人的,凭多几分闲事。
二人早就是旧相识,当初贾雨村落魄的时候,借宿在甄员外家附近的庙里,这门子曾经是那庙里的沙弥。
不想经年,是山河变迁,这和尚不当和尚,倒是当起了差役来。
真是自甘堕落啊!
怎么说和尚到底是化外之人,比这差役是清贵了许多。
多少这葫芦僧有些不知道好歹了。
尤其是,这和尚好不经事,我贾某还不知道那涉案女子是那甄员外家的女儿英莲吗?用得着你告诉我。
那可是我大恩人家的女儿,自己上来第一眼就看出来这是谁了,还需要你提点不成!
可是,贾某却不能与她相认,因为这门子不知道,自己这续弦的妇人,是甄员外家曾经的侍女。
夫人已经被自己扶正,所以,她的身份是在甄家过了明路的养女,而不再是奴籍的下人了。
若按照本朝律,一旦自己与英莲相认,此案件自己就必然要回避的。
那时候,英莲落得个什么下场,可就不好说,多半会被再发卖出去。
可是,王大人生生的把自己提到了这个位置上,难道说大人不知道自己夫人是甄家人这档子事吗?
还是情急无奈下,没得办法的选择?
显然不是了!
这就是在逼我贾某选边啊。
王大人有心从那太上皇一党,跳到帝党一边去,这是整个派系都知道的事。那么所有和太上皇一党有瓜葛的人都需要表态了。
甄家是太上皇的人,自己的夫人又是甄家人。涉案的女子又是甄家的女儿,王大人这是让我交个把柄给他啊。
所以,案子自己必须办,不能推。
可是,王家是王家,甄家是甄家,薛家是薛家。自己得把这把柄给王家交上去,可是也不能对不起甄家,尤其是不能对不起这甄员外家。
如此,只能委屈薛家了。
贾雨村继续翻了翻卷案,希望在上面找到办法。
这卷案倒是详细,只是上面的三次陈述却有差别,这里面的细节可就差距很大。
一次是冯家奴仆的陈诉。
“被殴死者乃小人之主人。因那日买了一个丫头,不想是拐子拐来卖的。这拐子先已得了我家的银子,我家小爷原说第三日方是好日子,再接入门。这拐子便又悄悄的卖与薛家,被我们知道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财仗势,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望大老爷拘拿凶犯,剪恶除凶,以救孤寡,死者感戴天恩不尽!”
这冯家的控告,讲述了拐子欺诈再卖,承认了是他们主动去夺人,而不是告官处理。
冯渊搞的是私力救济,先使用的暴力去抢夺。
在冯家奴仆的的表述里,打死人的是薛家的“众豪奴”,没有提及薛蟠個人。
如此只说奴仆们打死了冯渊,没有说指使的主子是谁,没有具体涉及奴仆里具体是谁打的。应当是冯家奴仆对薛家里面的人不清楚,属于一个群殴械斗的过程。
而且是冯家先诉诸武力夺人,他们也有一群人参与。
第二次陈诉,就是当时在场的办案的差役的陈诉了。
其中就有那不晓事的葫芦僧。
“那拐子知又不曾走脱,两家拿住,打了个臭死,都不肯收银,只要领人。那薛家公子岂是让人的,便喝着手下人一打,将冯公子打了个稀烂,抬回家去三日死了!”
这葫芦僧的说法是,薛蟠的指使手下去打,说得非常清楚,最多是薛蟠让打,薛蟠自己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叫奴仆打死人,人也不是当时就立即死掉。
而第三次陈诉,是薛家下人的陈诉。() ()
“我家早已打点下行装细软,以及馈送亲友各色土物人情等类,正择日一定起身,不想偏遇见了拐子重卖英莲姑娘。大爷见英莲姑娘生得不俗,立意买他,又遇冯家来夺人,因此喝令我等将冯渊打死。”
此处说法最有意思。
是薛蟠都已经把英莲领回家去了,在家里面收拾准备起身,那冯家来夺人,打到薛家里面了。
这情况又不同,等于丫头薛家已经领走了。
此处却写了薛蟠“喝令手下人把冯渊打死”,这就很令人玩味了。
如此,这打死人变成了出自于薛蟠的命令和要求而且似乎立即打死了冯渊,性质完全不一样。
薛家下人的口供竟然不利于薛蟠!
有意思,真的有意思啊!
三次陈诉的差别巨大,甚至连行凶的地点都不同。那么对对薛蟠在案件里面的作用,差别也巨大了。
冯家对案件的认识,堂上的申述,可以认为冯家已经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在控告。如此,这等添油加醋的告官,都没有说出来薛蟠的名字。可是薛家自己却认了。
当然,也可以认为是冯家害怕薛家势大,怕以后报复。
可是,差役葫芦僧等人,却有意无意的,把这薛蟠、拐子的事,添加到里面来了,多少有些画蛇添足了。
但这也说不好,也可以认为,是他们想借机敲薛家一笔,还是如何。
可贾雨村却觉得,若是自己来办这事,不如把这事隐瞒下来,到时候卖薛家个人情。那时候拿的好处,不比如此得罪人强的多。
毕竟,这薛家也不是闹着玩的人家。
最有趣的就是这薛家自己的口供了。
薛家的家奴,硬是把责任推给了薛蟠,说都是主人薛蟠的指使。
难不成他们以为,如此责任就轻了
开玩笑,要知道家奴是有卖身契的,生死都在主家手里。
这般出卖主家,还能有个活?
看了整个卷宗,整个案子的在贾雨村的眼中,其真实性应该是,冯家并没有在拐子那里买了英莲,只是下了定钱。
等到薛家买了这丫头后,冯渊又不甘心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
冯家是先动手去夺人,主动打到薛家家门的。
而薛蟠购买丫头的行为,是合法的。
冯渊之死属于多人械斗,此类械斗属于宗族冲突、宗族械斗。
那么,薛蟠的事,就不叫个事了。
所谓,乡间自治宗族自治,县官不下县。
薛蟠虽然打死人,可是死于宗族械斗却是不用偿命的。
因为这等事,法不责众,大多私了赔偿,到官府也是赔钱了事。
薛蟠与冯渊发生的冲突,双方都是带着家丁奴仆的械斗,是典型属于宗族械斗案!
贾雨村曾经做知县的时候,就见识过过此类的案件。
如,陈林两家的械斗案!
陈、林因为赌博口角发生冲突以后,陈冲、天湖乡等地的陈姓得知消息,立马组织起来支援石咀。
岭背林姓寡不敌众,最终被杀死五十五人,而陈氏家族死亡三人。
幸亏新会县令彭君谷当机立断,派兵前往镇压,才结束了械斗。
虽然出了人命,但惩治法不责众。
最终彭君谷县令以林姓多死亡人为由,而让陈姓赔偿,一条命赔两白银,此事也就告一段落。
这么看来,责任最大的还真不是那呆霸王。
但是,没有办法,谁让这就是个弄薛家的局呢。
贾雨村算是明白了,整个案子都是个圈套。
是给薛家的圈套,也是给自己的圈套。
因为这里还有个避无可避的人!
就是那拐子。
看的那门子是胆战心惊,可也不敢多问。
贾雨村是不喜欢这人的,凭多几分闲事。
二人早就是旧相识,当初贾雨村落魄的时候,借宿在甄员外家附近的庙里,这门子曾经是那庙里的沙弥。
不想经年,是山河变迁,这和尚不当和尚,倒是当起了差役来。
真是自甘堕落啊!
怎么说和尚到底是化外之人,比这差役是清贵了许多。
多少这葫芦僧有些不知道好歹了。
尤其是,这和尚好不经事,我贾某还不知道那涉案女子是那甄员外家的女儿英莲吗?用得着你告诉我。
那可是我大恩人家的女儿,自己上来第一眼就看出来这是谁了,还需要你提点不成!
可是,贾某却不能与她相认,因为这门子不知道,自己这续弦的妇人,是甄员外家曾经的侍女。
夫人已经被自己扶正,所以,她的身份是在甄家过了明路的养女,而不再是奴籍的下人了。
若按照本朝律,一旦自己与英莲相认,此案件自己就必然要回避的。
那时候,英莲落得个什么下场,可就不好说,多半会被再发卖出去。
可是,王大人生生的把自己提到了这个位置上,难道说大人不知道自己夫人是甄家人这档子事吗?
还是情急无奈下,没得办法的选择?
显然不是了!
这就是在逼我贾某选边啊。
王大人有心从那太上皇一党,跳到帝党一边去,这是整个派系都知道的事。那么所有和太上皇一党有瓜葛的人都需要表态了。
甄家是太上皇的人,自己的夫人又是甄家人。涉案的女子又是甄家的女儿,王大人这是让我交个把柄给他啊。
所以,案子自己必须办,不能推。
可是,王家是王家,甄家是甄家,薛家是薛家。自己得把这把柄给王家交上去,可是也不能对不起甄家,尤其是不能对不起这甄员外家。
如此,只能委屈薛家了。
贾雨村继续翻了翻卷案,希望在上面找到办法。
这卷案倒是详细,只是上面的三次陈述却有差别,这里面的细节可就差距很大。
一次是冯家奴仆的陈诉。
“被殴死者乃小人之主人。因那日买了一个丫头,不想是拐子拐来卖的。这拐子先已得了我家的银子,我家小爷原说第三日方是好日子,再接入门。这拐子便又悄悄的卖与薛家,被我们知道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财仗势,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望大老爷拘拿凶犯,剪恶除凶,以救孤寡,死者感戴天恩不尽!”
这冯家的控告,讲述了拐子欺诈再卖,承认了是他们主动去夺人,而不是告官处理。
冯渊搞的是私力救济,先使用的暴力去抢夺。
在冯家奴仆的的表述里,打死人的是薛家的“众豪奴”,没有提及薛蟠個人。
如此只说奴仆们打死了冯渊,没有说指使的主子是谁,没有具体涉及奴仆里具体是谁打的。应当是冯家奴仆对薛家里面的人不清楚,属于一个群殴械斗的过程。
而且是冯家先诉诸武力夺人,他们也有一群人参与。
第二次陈诉,就是当时在场的办案的差役的陈诉了。
其中就有那不晓事的葫芦僧。
“那拐子知又不曾走脱,两家拿住,打了个臭死,都不肯收银,只要领人。那薛家公子岂是让人的,便喝着手下人一打,将冯公子打了个稀烂,抬回家去三日死了!”
这葫芦僧的说法是,薛蟠的指使手下去打,说得非常清楚,最多是薛蟠让打,薛蟠自己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叫奴仆打死人,人也不是当时就立即死掉。
而第三次陈诉,是薛家下人的陈诉。() ()
“我家早已打点下行装细软,以及馈送亲友各色土物人情等类,正择日一定起身,不想偏遇见了拐子重卖英莲姑娘。大爷见英莲姑娘生得不俗,立意买他,又遇冯家来夺人,因此喝令我等将冯渊打死。”
此处说法最有意思。
是薛蟠都已经把英莲领回家去了,在家里面收拾准备起身,那冯家来夺人,打到薛家里面了。
这情况又不同,等于丫头薛家已经领走了。
此处却写了薛蟠“喝令手下人把冯渊打死”,这就很令人玩味了。
如此,这打死人变成了出自于薛蟠的命令和要求而且似乎立即打死了冯渊,性质完全不一样。
薛家下人的口供竟然不利于薛蟠!
有意思,真的有意思啊!
三次陈诉的差别巨大,甚至连行凶的地点都不同。那么对对薛蟠在案件里面的作用,差别也巨大了。
冯家对案件的认识,堂上的申述,可以认为冯家已经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在控告。如此,这等添油加醋的告官,都没有说出来薛蟠的名字。可是薛家自己却认了。
当然,也可以认为是冯家害怕薛家势大,怕以后报复。
可是,差役葫芦僧等人,却有意无意的,把这薛蟠、拐子的事,添加到里面来了,多少有些画蛇添足了。
但这也说不好,也可以认为,是他们想借机敲薛家一笔,还是如何。
可贾雨村却觉得,若是自己来办这事,不如把这事隐瞒下来,到时候卖薛家个人情。那时候拿的好处,不比如此得罪人强的多。
毕竟,这薛家也不是闹着玩的人家。
最有趣的就是这薛家自己的口供了。
薛家的家奴,硬是把责任推给了薛蟠,说都是主人薛蟠的指使。
难不成他们以为,如此责任就轻了
开玩笑,要知道家奴是有卖身契的,生死都在主家手里。
这般出卖主家,还能有个活?
看了整个卷宗,整个案子的在贾雨村的眼中,其真实性应该是,冯家并没有在拐子那里买了英莲,只是下了定钱。
等到薛家买了这丫头后,冯渊又不甘心了,“去找拿卖主,夺取丫头”。
冯家是先动手去夺人,主动打到薛家家门的。
而薛蟠购买丫头的行为,是合法的。
冯渊之死属于多人械斗,此类械斗属于宗族冲突、宗族械斗。
那么,薛蟠的事,就不叫个事了。
所谓,乡间自治宗族自治,县官不下县。
薛蟠虽然打死人,可是死于宗族械斗却是不用偿命的。
因为这等事,法不责众,大多私了赔偿,到官府也是赔钱了事。
薛蟠与冯渊发生的冲突,双方都是带着家丁奴仆的械斗,是典型属于宗族械斗案!
贾雨村曾经做知县的时候,就见识过过此类的案件。
如,陈林两家的械斗案!
陈、林因为赌博口角发生冲突以后,陈冲、天湖乡等地的陈姓得知消息,立马组织起来支援石咀。
岭背林姓寡不敌众,最终被杀死五十五人,而陈氏家族死亡三人。
幸亏新会县令彭君谷当机立断,派兵前往镇压,才结束了械斗。
虽然出了人命,但惩治法不责众。
最终彭君谷县令以林姓多死亡人为由,而让陈姓赔偿,一条命赔两白银,此事也就告一段落。
这么看来,责任最大的还真不是那呆霸王。
但是,没有办法,谁让这就是个弄薛家的局呢。
贾雨村算是明白了,整个案子都是个圈套。
是给薛家的圈套,也是给自己的圈套。
因为这里还有个避无可避的人!
就是那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