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的孟子曾说过夏、商、周三代的赋税制度是:“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据传统的解说,五十、七十和百亩一样,指的是亩数。“贡”,有一定的数量规定,无论五十亩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交这一定的数给国家。“助”是助耕公田。七十亩的收成全归个人,但要抽出一部分时间去耕种国家的田,公田的收获全归国家。“彻”是将百亩的收获交纳出十分之一给国家。“贡”和“助”也大约是什一(十分之一)。

    孟子的话可能反映了一部分事实。从远古以来,原始公社就有一种老习惯,它把土地划成平均大小相等的块分给公社成员去耕种,公社成员把收获的一部分,譬如说十分之一,交给公社做公用开支。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以后,剥削阶级的国家可能就把这种老习惯继承下来,把原来公社的收入变成国家对农民的赋税。中国历史何时由原始公社进入阶级社会,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因此,至少夏代的“贡”,是否是赋税,还很难说。

    春秋战国之际,土地私有制进一步确立。随着这种变化,赋税制度也跟着变化。田亩的租税分裂为田租和田税。田租是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田税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赋税。

    战国时期,七国分立,赋税制度发展变化情况相当复杂,难以细说。到两汉时期,定型为一种租赋徭役制度。“租”是田税(当时仍称田租),战国时是十分之一,两汉时一般是三十税一。“赋”是人头税,有“算赋”,有“口赋”,成年人出“算赋”,小孩出“口赋”。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兵役在兵制题目下再谈,这里只说力役。汉代人民,从二十一岁到五十六岁,每人每年要向政府出一个月的役,称作“更”。不能“践更”(出役)的,要出钱,称作“更赋”。

    两汉的租赋徭役制到魏晋南北朝和隋时,变为“户调制”。户调制是赋税以户为单位,按户来征收的制度。户调征收的是布、帛、丝、麻。曹魏时,田租还在户调之外,是按亩征收的。晋以后,田租也合并在户调之内,都按户征收。以北魏孝文帝时的赋税为例:这时的均田户,一夫一妇(一个小家庭)每年向国家要交户调帛一匹,粟二石。另外,随乡土所出,还要交些丝、麻等物。户调之外,自然少不了还有力役负担。

    魏晋南北朝和隋的户调制度,唐初小有变动,出现了“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基本上和户调制相同,不同的地方在于:①户调制是以户为征收单位,租庸调改为以丁为征收单位。②户调制时期,农民除交布帛丝麻和租物之外,还要出力役。租庸调制规定,力役可以折收“庸”。“庸”是实物,役一日折绢布三尺。

    以户为征收单位的户调制和以丁为征收单位的租庸调制都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有了均田,才能假定农民每家耕地大小差不多,来按户或丁征税。

    唐中叶均田制破坏,租庸调制不能适应客观情况了,“两税法”出而代替租庸调。这是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

    两税法的施行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的内容是户税和地税,按每家资产多少来征收户税。按田亩多少征收地税。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输不过六月(阴历,下同),秋输不过十一月。征收的税以钱为主。租庸调制正式被取消。

    租庸调到两税法的主要变化在什么地方呢?一个变化是:在租庸调制度下,丁无论贫富,田无论多少,都是按丁出租庸调。而两税法则资产多、田亩多的出租税多,资产少、田亩少的就出租税少。另一个变化是:租庸调是收实物,两税主要收钱。

    从唐到宋,两税中依户征收的资产税逐渐分化出商税、间架(房屋)税,于是所谓资产也就逐渐集中于土地,所保留的仅是夏秋两征的形式,两税也就蜕变成为二税。二税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物。

    赋税制度的又一次大变化,是在明朝后叶,即神宗万历九年(1581)。这一年,明朝政府实行了“一条鞭”新税法。“鞭”是“编”的意思。一条鞭法,就是把当时政府所征收的各种租税,以及按丁征收的劳役,统统编(归并)为一条,按地亩来征收。一概征收银。

    一条鞭法实施一百三十多年后,到了清朝康熙、雍正年间(1711—1729左右)又出现“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在阶级社会中,赋税制度一直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停地变化。在实行两税法的时候,租庸调里所包括的劳役本来都归并到两税里去了的,但是不久,除两税之外,又有了丁役。一条鞭法实行后,本来是所有的税目都并而为一了的,之所以称作一条鞭也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并入一条鞭的丁银,不久又分离出来,因此到清初又来了个“摊丁入亩”。

    赋税是统治者对人民的剥削,赋税制度的变化,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变化中的进步,有两点可以指出:一是课税单位从户、丁、地,逐渐集中到地;二是赋税形态由劳役、实物、货币,逐渐集中到货币。它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逐步减轻。

    ——均田制——

    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颁布诏令,继续实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并更加细节化,且授田的数量也更多,所征收赋税也更少。

    即男人授田八十亩,妇女授田四十亩,再给予男人二十亩的永业田(私有土地),同时若是夫妇,则每年需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绵三两或布一端,麻三斤,而若是单身或者是奴婢,较之夫妇,则只需交纳一半即可。

    在开皇五年(585年),因高熲认为“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所以奏请隋文帝“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而文帝亦采纳了高熲的建议,开始在全国实行“输籍法”,即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出查,将百姓300家到500家编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然后朝廷就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每户这一年需要交纳的赋税。

    “输籍法”的目的就是让朝廷可以更方便的查出被隐藏的户口,然后防止百姓逃税,及抑制士族、豪强隐藏劳动人口,从而避免税负出现不合理的问题。如此,在大多数隐藏的户口都被查出后,隋朝的财政收入也得以大幅度的增加,可以说,高熲的“输籍法”无疑是成功的,正如唐理财家杜佑所言:“隋代之盛,其由于斯”,“开皇盛世”能够到来,与“输籍法”的推行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隋初,实行的是“轻徭薄赋”的政策,隋开国时定丁男一床租三石,而这比北周少了两石,比刘宋少了四石,到了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又将调绢由丁男一床纳四丈减为二丈。此后,隋朝又数次颁下免除部分地区赋税的政策,开皇九年(589年)平定南陈时,文帝下诏“故城之境内,给復十年,除州免其年租赋”;开皇十二年(592年),文帝又下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同时在北周时,百姓到六十岁才停止服徭役,但到了隋开皇十年(590年)后,随着文帝下诏:“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此后隋朝百姓五十岁即不用再服徭役。隋炀帝即位后,因国家财政日益充足,府库盈溢,炀帝又下诏:“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男子以二十二成丁”,此后妇人、奴婢、家仆等不用再交纳赋税、承担劳役,而男子则在二十二岁之后再承担赋税、徭役、兵役等职责。

    清初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曾这样说道:“财散则民聚,财聚民散”,“大损于国者,莫甚于聚财于天子”,“聚钱布金银于上者,其民贫,其国危;聚五谷于上者,其民死,其民速亡”,如果一个王朝将财富过度的集中在朝廷的手中,而不分散到百姓的手中,致使出现国富民穷的话,那么一旦发生动乱,隋朝就会立刻分崩离析,因为贫穷的百姓根本就不会支持将全国财富都聚拢在自己手中的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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