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并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官制。就中央官制来说,秦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等官职。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国家大政;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一方面负责管理皇帝的秘书工作,另一方面负责监察百官。此外还有“九卿”,职掌的大多是皇帝宫廷的私务。

    西汉初年基本上仿照秦制。自汉武帝时起,皇帝常常通过内廷管理文书的“尚书署”亲自裁决政务,这就使丞相和御史大夫的职权逐渐缩减。随后,尚书署改为尚书台,成为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原来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逐渐改名为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马,合称“三公”。原御史大夫的属官“中丞”保留下来专司监察,以后称为“御史台”,中国历史上专职的监察机构,从此正式建立起来。到了东汉,正式发号施令的是尚书台,长官称尚书仆射(yè)。三公的权力更为削弱,只能办一些例行公事了。

    东汉末,曹操为了掌握大权,自任丞相,并一度恢复御史大夫等官职。曹丕称帝后,感到东汉的尚书台权力太大,另设中书省,首长称为中书监、中书令,掌管机要,起草和发布诏令,逐渐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府。至于尚书台,则已成为执行机构,事务日益繁忙,开始分曹(分职治事的官署为“曹”)治事,设侍郎、郎中等官,综理各曹工作。这时,“三公”基本上成了功勋大臣的虚衔。

    晋代将汉代的侍中寺改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长官为侍中。侍中在秦汉时侍从皇帝左右,出入宫廷,应对顾问,并常代表皇帝与公卿辩论朝政,地位虽不高,因能接近皇帝,故显得很重要。到南北朝时,凡属重要政令,皇帝每每征取侍中的意见,这就使门下省也开始成为参与国家大政的部门了。

    隋唐时期,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南北朝时由尚书台改称)同为国家最高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政务,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同列宰相地位。与此同时,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整,分工较明确,可以看作是封建社会已经发展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

    从隋唐至明清,六部制大体相沿,但是原来分立的三省到唐太宗以后却逐渐起了变化。由于唐太宗未做皇帝前曾当过尚书令,他做皇帝后,这个职务就空着不再授人。尚书省的长官,就只设左、右仆射;但不久左、右仆射成了听令执行的官员,不能再参决大政了。

    唐高宗时,常用别的官员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名义参与朝政,执行宰相职务,中书令、侍中就不常设了。执行宰相职务的官员们常在“政事堂”商讨和办理国政。政事堂初设在门下省,后移中书省,改称“中书门下”。这样,政事堂就成了实际上的宰相府。五代除沿用唐制以外,又有枢密院(管理军事机密、边防、军马等事务)参与大政,首长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北宋以中书门下省为政事堂,简称中书,和枢密院分掌政务、军事,号称“二府”。

    元代中枢大政统一于中书省,首长为中书令,往往以太子充任,其次为左右丞相,下统诸部。此外,又在地方设行中书省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因此,元代中书省的职权很重,至于枢密院,则大体上与宋相似。

    明初废中书省,不设丞相,由皇帝直接处理国政,指挥六部。皇帝□□一切,由翰林院等机关选调几个官员,加以殿阁大学士的名义备顾问,办文墨。成祖时,选派大学士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办公,参与机务,称为“内阁”。不过他们官位并不高,权势也还小。仁宗以后,内阁专任批答奏章,草拟诏令,品级渐高,权力渐增,极易假借皇帝的□□威力行事,号为“辅臣”,实际权势竟比历代的宰相还大。

    清初仍然设置内阁,有三殿(保和、文华、武英)、三阁(体仁、文渊、东阁)大学士,但国家大政的决策机构是由满族最高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职权低落。到了雍正年间,又另设置军机处,由满汉大臣任军机大臣,其下为军机处行走、学习行走等。军机处设于内廷,秉承皇帝意旨处理军国要务、官员任免和重要奏章。发布命令时,直接用军机大臣名义发出,称为“廷寄”。各地奏章也由军机处直达皇帝,不再经由内阁,于是内阁只办例行公事,内阁大学士也变得有点类似位尊而不重要的“三公”了。军机大臣由于亲近皇帝,综揽一切,名实俱重,是中国历史上封建□□集权中央官制的最高发展。

    ——地方官员制度——

    秦划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郡辖若干县,是二级制。郡置“守”,是行政长官;置“尉”,掌军事;置“监御史”(简称“监”),掌监察。大县置“令”,小县置“长”,为行政长官;县有“尉”,掌治安;有“丞”,辅佐县令或县长管理仓储、刑狱和文书。郡、县的行政长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体现了□□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

    汉初承秦制,只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诸侯王国,官制略如中央。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又称为部),每州设一刺史,奉皇帝诏巡察郡、国。到了汉成帝时,曾改刺史为州牧,以后或者仍然叫作刺史,或者再改称为州牧。但这时刺史或州牧只是监察官,官阶低于郡守;州(部)也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东汉末年,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形同最高地方政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划分为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或称州牧或称刺史,主民政;县的长官一律改称为令。那时,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节都督某州军事”或“假持节都督某州军事”的头衔,并加号“将军”,权势很大。

    隋取消郡,只存州县。隋末改州为郡,唐又改郡为州,都是两级制。唐又置十个监察区叫“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先后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掌监察州、县官吏事,有权罢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时还合若干州为一军区,长官在隋称总管,在唐称都督。后来唐在边境军区置节度使,都带京官和御史大夫衔,集数州以至十余州的军政、民政、财政和监察诸权于一身,权势很大。“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势力扩大,割据独立,世称为“藩镇”。

    宋代削藩镇,集权中央,节度使成为空衔,因地置不同名称的州、府、军、监,都有属县,仍然是二级制。州县政务都由中央另派京官带原衔出任,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宋在两级行政机构外,又设立称为“路”的监察区。路有都转运使,负责监察吏治和收纳地方上缴中央的赋税;有提点刑狱,稽考一路的民刑案件;有提举司,长官称“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管仓储和茶盐专卖;此外有经略安抚使或安抚使,掌一路的地方军事,按例都以当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实为一路的军政长官。宋代一路设官分职很多,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散权力,避免地方割据。

    元代设州和县。州上有“道”,一种道是掌军政民政的宣慰使司,一种道是掌稽查司法的肃政廉访司,基本上可以看作一级行政机构。道之上有行中书省,作为中央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权力很大。这样,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县四级制。

    明初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长官为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此外,省级地方官署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刑狱和军事,与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三司”。下有府或直隶州,长官为知府或知州;再下为县或州(散州),长官为知县或知州。这就正式形成地方政权的省、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三级制。省府之间有“道”,道员由布政使僚属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谷的称“分守道”;由按察使的佐官副使、佥(qiān)事分理各道司法事务的称“分巡道”,是一种监察性的小区。

    明代由中央派监察御史到地方执行监察职权,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简称“巡按”。后来有“巡抚”。巡区有的为一省,有的为几省的边区,使原来的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几乎成为属员。再后来,为了军事目的,地方上又有总督的设立,往往加衔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号。自从有了总督,巡抚又渐成为副手,有些地方甚至不设巡抚了。

    清代的府州县制与明略同。清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厅”。厅的行政级和州相似,有直隶厅和散厅,但直隶厅很少辖有属县。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并成为一级行政机构,道员也成为专设实官。省级则由总督或巡抚综理军民要政,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义仍然保留,但已成为总督或巡抚的属员,专管税收、民政,称为藩台;按察使管司法,称为臬台。巡抚辖一省,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这就构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官制,甚至有五级的趋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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