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药基数——战役标准弹药量]
兵部颁布的至昌三十六年版弹药计量与储备条例:
[一.枪支]
手枪——发
步枪——发
冲锋枪——发
自动枪——发
轻机枪——发
重机枪——发
高射机枪——发
战防枪——发
[二.火炮]
㎜迫击炮——发
㎜迫击炮——发
㎜迫击炮——发
㎜压制火炮——发
㎜压制火炮——发
㎜压制火炮——发
㎜压制火炮——发
.㎜战防炮——发
㎜战防炮——发
㎜战防炮——发
.㎜高射炮——发
㎜高射炮——发
㎜高射炮——发
[三.特种]
枪榴弹——发
手榴弹——枚
发烟手榴弹——枚
爆破筒——根
反步兵地雷——颗
炸药——公斤
信号枪——发
一次性信号筒——根() ()
火焰喷射器——公斤
——-——-——-——
[携行与储备]
一.作战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两个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前沿兵站;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五个基数。
二.守备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個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三个基数。
三.休整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总共一个基数。
[战役标准弹药量]
一.装备压制火炮的炮兵单位,须为之储备四倍弹药总量,即二十个基数。
二.装备步兵伴随火炮的炮兵单位,须为之储备双倍弹药总量,即十个基数。
三.轻机枪、重机枪单位,须为之储备双倍弹药总量,即十个基数。
综述:
战役标准弹药量为一个师级作战部队进行一次中等烈度战役所需的理论消耗上限,包括:
个基数的步兵武器弹药(步枪、冲锋枪、手榴弹、爆破筒、发烟手榴弹等);
个基数的机枪弹药(轻机枪、重机枪、高射机枪);
个基数的步兵伴随火炮弹药(步兵炮、迫击炮、战防炮);
个基数的压制火炮弹药(山炮、榴弹炮、加农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装备均为个基数。
[一.枪支]
手枪——发
步枪——发
冲锋枪——发
自动枪——发
轻机枪——发
重机枪——发
高射机枪——发
战防枪——发
[二.火炮]
㎜迫击炮——发
㎜迫击炮——发
㎜迫击炮——发
㎜压制火炮——发
㎜压制火炮——发
㎜压制火炮——发
㎜压制火炮——发
.㎜战防炮——发
㎜战防炮——发
㎜战防炮——发
.㎜高射炮——发
㎜高射炮——发
㎜高射炮——发
[三.特种]
枪榴弹——发
手榴弹——枚
发烟手榴弹——枚
爆破筒——根
反步兵地雷——颗
炸药——公斤
信号枪——发
一次性信号筒——根() ()
火焰喷射器——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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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行与储备]
一.作战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两个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前沿兵站;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五个基数。
二.守备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個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三个基数。
三.休整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总共一个基数。
[战役标准弹药量]
一.装备压制火炮的炮兵单位,须为之储备四倍弹药总量,即二十个基数。
二.装备步兵伴随火炮的炮兵单位,须为之储备双倍弹药总量,即十个基数。
三.轻机枪、重机枪单位,须为之储备双倍弹药总量,即十个基数。
综述:
战役标准弹药量为一个师级作战部队进行一次中等烈度战役所需的理论消耗上限,包括:
个基数的步兵武器弹药(步枪、冲锋枪、手榴弹、爆破筒、发烟手榴弹等);
个基数的机枪弹药(轻机枪、重机枪、高射机枪);
个基数的步兵伴随火炮弹药(步兵炮、迫击炮、战防炮);
个基数的压制火炮弹药(山炮、榴弹炮、加农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装备均为个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