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午饭间众人既然提起了酒,便是少不了让人从酒窖中取出一些桂花、甘蔗、葡萄酒来饮用,毕竟到了曹爽这个位置,这些都是不会短缺的,

    柏灵韵想了想开口道:“夫君,就算你不跟我们,但妾等自从进了这个门,便与这些脱不开干系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根本就不能置身事外了,

    若是夫君事败,什么逾制的罪名都会安到夫君身上,妾等也多半再无好的下场了,妾身等问这些也是关心夫君嘛。”

    曹爽饮了一杯甘洌清甜、蔗香浓郁的甘蔗酒,故意岔开话题道:“真是好酒啊,但多半还是没有几位夫人酿的酒味道好。”

    吃完午饭,蒹葭、柏灵筠、孙鲁班几人一起收拾着碗筷,曹爽坐于一边的桌案旁,饮着刚刚煮好的茶,感觉这个场面很是温馨,很有家的味道,

    其实现在还不算是宅第屋舍最严重之时,越是繁华盛世之后皇权衰落之时,这样的事情更多,现在还远远没到盛世,只是乱世大衰落之后的复苏而已,

    唐代宅第屋舍逾制问题尤为严重,唐代私宅制度本有规制,然恐徒具公文,未必严格施行,当时显要贵幸营建私宅之风盛校

    特别是宝末年以后,地方势力膨胀,一些地方藩镇势力,甚至在京城大兴土木,逾制无算,被时人讥为“木妖”:

    久将边军,属西蕃寇扰,国家倚为屏翰。

    前后赐与无算,积聚家财,不知纪极。

    在京师置第舍,尤为宏侈。宝中,贵戚勋家,已务奢靡,而垣屋犹存制度。

    然卫公李靖家庙,已为嬖臣杨氏马厩矣。及安史大乱之后,法度隳迟,内臣戎帅,竞务奢豪,亭馆第舍,力穷乃止,时谓“木妖”。

    京师宅第逾制,尤以宰相元载、军将马璘,及宦官刘忠翼等朝中权贵们为甚,元载于“城中开南北二甲第,又于近郊起亭榭,帷帐什器,皆如宿设。

    城南别墅凡数十所”。马璘营宅于皇城南长兴坊,“重价募下巧工营缮,屋宇宏丽,冠于当时”。

    马璘宅中,仅其中堂建筑,就“费钱二十万贯,他室降等无几”,在他发丧期间,京师上百人,假称是他的旧吏,争相去其宅第中吊唁,其实就是想一睹其宅第建筑的奢宏之貌:

    德宗在东宫,宿闻其事;及践祚,条举格令,第舍不得逾制,仍诏毁马璘中堂及内官刘忠翼之第;璘之家园,进属官司。自后公卿赐宴,多于璘之山池。

    壬申,毁元载、马璘,刘忠翼之第,以其雄侈逾制也。

    当然,唐代宅第舍屋的逾制问题,绝不仅仅是发生在官宦之家,皇亲国戚之中,逾制现象尤为严重,如史书提到的长宁公主、安乐公主,都是以宅舍僭越而获罪的。

    中宗女长宁公主西京第,则“左俯大道,右属都城,作三重楼以凭观。筑山浚池”。

    安乐公主则与之“竞起第舍,以侈丽相高,拟于宫掖,而精巧过之。……作定昆池,延袤数里,累石象华山,引水象津”。() ()

    建筑逾制问题,历朝皆有,其中有些逾制问题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就像一月初,司马懿弹劾曹爽的奏章中便有建筑逾制一事,

    若是他司马懿胜了,这些逾制问题便会成为置他于死地的大罪了,这对于任何一个失败者来都是如此,只要失败了,哪怕是没有也会变成有啊,

    面对历代出现的对封建国家内部严格等级制度的僭越行为,历朝历代统治者必然修撰制定典章制度、法制条款,对逾制行为加以限定、约束。

    周代法制中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到现在为止保存下来的已经非常的少了。

    《尚书大传》影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这大概是周朝刑事法律中法条遗留最完整的了,这可能是当时打击强盗、违制等刑事犯罪的规定。

    秦汉时代,封建国家曾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禁止奢侈逾制的政策和有关具体的制度。

    如《秦律传食律》中对不同级别的官员出差途中官府供应饭食的不同标准;再如详细规定“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提出了一些限制性的标准。

    官员生活任何一个方面的程度如果超过了制度的规定,那么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汉武帝时曾“闭城门大搜”,查办“逾法度而奢侈者”。汉章帝时曾下诏“先京师而后诸夏”,查禁违制奢侈者。

    汉代的罪名体系中对逾制僭越有重要的规定。

    为防止诸侯坐大,威胁中央集权,汉律设有一系列制裁违法诸侯及其同党的罪名,其中包括僭越、逾制、等罪名。

    僭越、逾制都旨在把诸侯控制在“礼制”范围之内。诸侯擅自拟子衣服、车马、宫室、礼乐等均为逾制僭越。

    当然,逾制、僭越罪名也可以适用于除了诸侯之外的所有官员。另外,在关于官吏贪污渎职违制的犯罪罪名中也有逾制、僭越、失礼等罪名。

    逾制、僭越、失礼等是指官吏或者贵族违反礼制超标超规使用衣服车马宫室等,以及言行失礼等不敬的行为,违反这些罪名自然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在古代法律规制过程中,监察机构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针对地方逾制问题,汉武帝时设立刺史制度,并下诏授予刺史六条督察的权力,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刺史是汉代中央派驻地方的大员,所谓“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南朝的宋也有类似关于刺史的的规定:

    刺史,每州各一人。……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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